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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行审2号

兴国县环境保护局、兴国县金砖页岩砖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兴国县环境保护局;兴国县金砖页岩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赣073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兴国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筲箕村**。法定代表人廖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素琼,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兴国县金砖页岩砖厂,,住所地:兴国县长冈乡碾龙坪负责人陈祥平,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申请执行人兴国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环行罚〔201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8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环保局在对被执行人兴国县金砖页岩砖厂(以下简称金砖砖厂)进行检查时,发现金砖砖厂的脱硫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环保局于同年4月17日立案。4月26日,环保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告知金砖砖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金砖砖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5月24日,环保局对金砖砖厂作出兴环行罚〔201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1.立即整改,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2.罚款叁拾贰万元整。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5月24日,环保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金砖砖厂。12月21日,环保局向金砖砖厂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金砖砖厂履行义务,但金砖砖厂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环保局提交的证据、依据有: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环保局兴环评函[2016]82号《关于金砖砖厂年产8000万块矩型页岩多孔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金砖砖厂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陈祥平的居民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陈祥平笔录,环保局兴环责改字〔2018〕B-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案件审议会会议记录,兴环行罚告字〔2018〕0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环行罚〔201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催字〔2018〕01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金砖砖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国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兴环行罚〔201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费4700元,由被执行人兴国县金砖页岩砖厂承担。以上执行内容,限被执行人兴国县金砖页岩砖厂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赖怀鸿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肖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余爱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