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347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地址:惠州市云山西路**德赛大厦。
负责人:范题。
委托代理人:何贝,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奕凯,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杨惠雄,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二:中海宏洋惠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中信城市时代******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被告杨惠雄、中海宏洋惠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岳灵
书记员李诗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