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刑更193号 罪犯林耀煌,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任龙海市审计局局长。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耀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耀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累计考核分2684.7分,表扬4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耀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职务犯罪,监狱报减已扣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耀煌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五一
审判员 王泰峰
审判员 徐鸿林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溢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