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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刑更193号

林耀煌受贿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林耀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刑更193号 罪犯林耀煌,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任龙海市审计局局长。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耀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耀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累计考核分2684.7分,表扬4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耀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职务犯罪,监狱报减已扣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耀煌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五一

审判员  王泰峰

审判员  徐鸿林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溢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