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执保1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罗海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罗海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罗海伦名下的银行存款58094.5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罗海伦名下的银行存款58094.53元。 二、如被告罗海伦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58094.53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宗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