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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4民初1384号

纪玉富与马俊、李恩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纪玉富;马俊;李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384号

原告:纪玉富,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俊,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李恩平,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富诉被告马俊、被告李恩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玉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纪玉富承担。

审 判 长  王彦艳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