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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民初1188号

陈新敬与罗雪梅、陈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新敬;罗雪梅;陈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81民初1188号

原告:陈新敬,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雪梅,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陈检平,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陈新敬与被告罗雪梅、陈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及被告陈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雪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新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1980元及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息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罗雪梅未作答辩。

被告陈检平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陈检平愿意偿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罗雪梅、陈检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3月5日登记结婚。陈新敬系玉米收购商,罗雪梅、陈检平在本市葛家乡经营饲料生意。罗雪梅、陈检平自2013年开始与陈新敬发生业务往来,由陈新敬向罗雪梅、陈检平供应玉米,罗雪梅、陈检平收货后将货款汇给陈新敬。但罗雪梅、陈检平于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15日收到陈新敬供应的两批玉米后并未付款,经陈新敬催要,罗雪梅才仅于2018年2月11日向陈新敬出具1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陈新敬玉米516件加516件共计壹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元(121980元)2018年2月11日罗雪梅”。罗雪梅出具欠条后仍未付款,陈新敬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婚姻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罗雪梅、陈检平共同向陈新敬购买玉米,经陈新敬与罗雪梅对账,有欠条为证,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罗雪梅、陈检平应当及时给付货款。罗雪梅、陈检平未及时付款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现陈新敬向本院请求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均未书面约定付款期限,故罗雪梅、陈检平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支付,现陈新敬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2月15日起算,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故对于陈新敬要求罗雪梅、陈检平共同偿付货款12198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罗雪梅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答辩、不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罗雪梅、陈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陈新敬支付货款人民币1219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19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保全申请费1245元,共计2770元,由罗雪梅、陈检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雅芳

书记员左芬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