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353号之一 申请
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樊桃香,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樊小明,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1985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樊桃香、樊小明仅有银行零星银行存款、无本地车辆、证券信息。 2、2018年7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樊桃香、樊小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3、2018年9月19日,本院查封涉案房产(抵押物),即樊桃香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海南路88号绿腾新贵小区3#1单元1103室(第11层)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 4、2019年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樊桃香、樊小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19年2月26日,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涉案抵押物的第二顺位权利人,又因涉案标的物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经与首先查封人沟通无果,首先查封人至今未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涉案标的物处置权无法商请移送,涉案标的物无法处置。本院函至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告知其执行情况。 6、2019年2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7、2019年3月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23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截止2019年3月3日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23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抵押房产外,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具备处分价值。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反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小玲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