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5民初178号
原告:李树林。
被告:蠡县大百尺镇太白庄村卫生室。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太白庄村。
负责人:李彦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兵,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树林与蠡县大百尺镇太白庄村卫生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树林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树林负担。
审判员 蒋大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