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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5民初178号

李树林与蠡县大百尺镇太白庄村卫生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树林;蠡县大百尺镇太白庄村卫生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5民初178号

原告:李树林。

被告:蠡县大百尺镇太白庄村卫生室。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太白庄村。

负责人:李彦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兵,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树林与蠡县大百尺镇太白庄村卫生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树林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树林负担。

审判员  蒋大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