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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执335号之一

张彦力、河北泓羽前线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张彦力;河北泓羽前线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8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彦力,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裕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泓羽前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银通小区12-2-501。

法定代表人:刘静革。本院在执行张彦力与河北泓羽前线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价值22576.82元的房产。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天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