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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2880号之二

张逢露、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张逢露;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2880号之二 泰顺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逢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张逢露与案外人翁春玲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小区××幢××室的不动产(产权证: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8号、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7号,建筑面积:137.55平方米;土地证:泰政国用(2016)第00659号,土地面积:13.87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02月26日,买受人林程辉(男,汉族,1980年04月0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双架,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004××××)、蔡秋清(女,汉族,1983年0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双架,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08××××)以人民币1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了全部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将坐落于泰顺县××小区××幢××室的不动产(产权证: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8号、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7号,建筑面积:137.55平方米;土地证:泰政国用(2016)第00659号,土地面积:13.87平方米)归买受人林程辉、蔡秋清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林程辉、蔡秋清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程辉、蔡秋清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林程辉、蔡秋清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上述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所涉税费等均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解除对泰顺县××小区××幢××室的不动产(产权证: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8号、温房权证泰顺字第0××7号,建筑面积:137.55平方米;土地证:泰政国用(2016)第00659号,土地面积:13.87平方米)的查封并注销抵押登记 附:本院(2018)浙0303执28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联系人:杨晓萍联系电话:0577-5698×××× 邮编号码:325024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505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