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郭忠根,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勇,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忠根与被执行人胡勇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胡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忠根支付欠款1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6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胡勇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胡勇有赣D×××**马自达牌车一辆、赣D×××**北京现代牌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勇所有的赣D×××**马自达牌车一辆、赣D×××**北京现代牌车一辆,(锁定上述车辆的档案)。
二、被执行人胡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彭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