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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523民初32号

黎红凯与郑志仕、叶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2-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红凯;郑志仕;叶利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3民初32号

原告:黎红凯,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郑志仕,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叶利彬,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黎红凯与被告郑志仕、叶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黎红凯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黎红凯以与郑志仕、叶利彬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黎红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黎红凯负担。

审判员  彭武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