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3民初32号
原告:黎红凯,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郑志仕,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叶利彬,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黎红凯与被告郑志仕、叶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黎红凯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黎红凯以与郑志仕、叶利彬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黎红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黎红凯负担。
审判员 彭武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