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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1161号

徐中梅、贾瑞华等与程洪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中梅;贾瑞华;程洪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1161号

原告:徐中梅,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员外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203315329

原告:贾瑞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员外庄村**/div>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402280034

被告:程洪秋,女,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住费县iv>原告徐中梅、贾瑞华诉被告程洪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徐中梅、贾瑞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梅、贾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中梅、贾瑞华负担。

审判员  狄烨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丰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