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1161号
原告:徐中梅,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员外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203315329
原告:贾瑞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员外庄村**/div>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402280034
被告:程洪秋,女,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住费县iv>原告徐中梅、贾瑞华诉被告程洪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徐中梅、贾瑞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梅、贾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中梅、贾瑞华负担。
审判员 狄烨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丰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