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1810号
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窑背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188847296L)
法定代表人:柏承华。
被
申请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高岭国际商贸城****交易中心35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35716176)
法定代表人:范菲。 担保人:谢庆春,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凌路**湘府久号****。 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谢庆春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凌路XXX号湘府久号家园7、8、9栋XXXX房(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226XXXX号)房屋产权以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谢庆春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凌路XXX号湘府久号家园7、8、9栋XXXX房(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226XXXX号)房屋产权;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7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琳 代理
书记员 杨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