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终3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辽宁寰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志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禹霖,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孙前,男。
上诉人孙浩因与被上诉人桑志忠、原审被告孙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3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浩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上诉人孙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那 卓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范 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焦龙
书记员施跃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