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287号
申请人:赵金辉,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
申请人:李鹏鹏,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
申请人:张方元,女,199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金辉与李鹏鹏、张方元借款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鹏鹏、张方元存款20000元或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乔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