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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287号

赵金辉、李鹏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金辉;李鹏鹏;张方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287号

申请人:赵金辉,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

申请人:李鹏鹏,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

申请人:张方元,女,199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金辉与李鹏鹏、张方元借款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鹏鹏、张方元存款20000元或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乔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