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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1刑更133号

土旦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土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藏01刑更133号罪犯土旦,男,1984年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拉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364.98元人民币。宣判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藏法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146元人民币。2006年9月5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藏刑二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土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拉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土旦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拉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土旦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土旦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土旦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藏01刑更393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土旦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队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活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土旦准予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小 红

审判员 德吉梅朵

审判员 扎西多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达娃卓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