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709号
原告:孙全林,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敬,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建峡,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赵锦春,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孙全林与被告甄建峡、赵锦春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孙全林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全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孙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孙全林负担。
审判员 王存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庞彦斌
书记员何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