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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709号

孙全林与甄建峡、赵锦春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孙全林;甄建峡;赵锦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709号

原告:孙全林,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敬,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建峡,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赵锦春,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孙全林与被告甄建峡、赵锦春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孙全林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全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孙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孙全林负担。

审判员  王存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庞彦斌

书记员何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