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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9民终2065号

王业富、招培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业富;招培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终2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业富,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培健,男,汉族,1956年3月20日出生,上诉人王业富因与被上诉人招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业富于2019年2月2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招培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业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业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王业富负担(上诉人已预交上诉费2050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琪奕

审 判 员  赖慧嫦

代理

审判员  巫 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 哲朱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