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藏01刑更105号罪犯邹恩志,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林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藏法刑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7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藏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邹恩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藏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邹恩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31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邹恩志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藏01刑更389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邹恩志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9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恩志准予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达瓦次仁
审判员 高 小 红
审判员 次 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达瓦罗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