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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执256号之一

卢俊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卢俊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25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卢俊华,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2018)赣0121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卢俊华犯持有毒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卢俊华罚金一案,经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12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