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25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卢俊华,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2018)赣0121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卢俊华犯持有毒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卢俊华罚金一案,经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12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