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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607号

卢汉飞与陈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汉飞;陈正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6民初1607号

原告:卢汉飞,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玲,系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良,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卢汉飞诉被告陈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汉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玲到庭参加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70666.67元(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1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容英路2号佛罗伦斯花园xxx号的房地产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8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写下借据,但实际借款只借50万元。其中20万元支付给被告本人的账号中,30万元是被告指定支付到卢卓明的账号中,用于还款。借款后被告只支付了至2018年4月份的利息。原告多次追讨均被拒绝。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借款合同原件、借据原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张、中国农行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两份、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律师费发票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原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原因,向原告提出借款,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容英路2号佛罗伦斯花园xxxx号房屋作为抵押;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每月的10号前转账或现金支付当月的利息,如被告任何一期没有按期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所欠的全部借款及本息,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款期限的限制;如原告因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所需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2018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收到借款,并在《借据》备注:其中30万元转入卢卓明账号作为归还欠款。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卢卓明的账号转账30万元,原告于2018年2月3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的账号转账20万元。为主张上述债权,原告与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该所代为处理该借款的诉讼事宜,为此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实际支付借款50万元,其债权受法律保护,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归还借款5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以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容英路2号佛罗伦斯花园XXX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抵押给原告作为还款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符合双方约定,且原告主张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正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汉飞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正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汉飞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确认原告卢汉飞对被告陈正良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容英路2号佛罗伦斯花园12座704号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03.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正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二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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