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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6执2650号

孙岳峰与杨华峰,西安朗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岳峰;杨华峰;西安朗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116执2650号 孙某某,西安朗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华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西安朗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华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8)陕0116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95774元,案件受理费131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清偿申请执行人9708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6执26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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