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116执2650号 孙某某,西安朗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华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西安朗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华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8)陕0116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95774元,案件受理费131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5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清偿申请执行人9708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6执26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