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03执1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菊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詹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7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受理陈菊英申请执行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杨小强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