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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3执1088号之一

陈菊英与詹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菊英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03执1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菊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詹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7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受理陈菊英申请执行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杨小强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