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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7民初517号

李建辉与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李公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辉;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李公道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517号

原告:李建辉,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李公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大新庄镇李公道村。

法定代表人:李维秀,职务村主任。 原告李建辉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李公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李建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建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计790.5元,由原告李建辉负担。

审判员  李建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孟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