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1965号
原告:郑树波,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雄楚店,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
负责人:李远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波与被告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雄楚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郑树波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树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树波负担。
审判员 李敏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曹云扬
书记员尹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