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吉0821民督93号
申请人:高云启,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
申请人:田红,女,成年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6800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红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云启人民币68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田红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周庆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牟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