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3民初169号
原告:张某财,男。
被告:周某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财与被告周某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财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