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1385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研发综合楼G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海云,男,19920年01月1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佳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佳县木头峪乡东山村*90号绥德崔家湾镇,身份证号码61272919920111511x612727199001081514。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165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