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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4民初619号

包头市鹿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头市鹿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204民初619号

原告:包头市鹿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馨,该公司物管经理。

被告:张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包头市鹿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包头市鹿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鹿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头市鹿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富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