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3277号
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冯剑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福,系公司员工。
被告:边峰琦,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边峰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亦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暨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介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科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