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3民初1556号
原告:陈兴彪,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傅丽萍,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HYPERLINK"。/。/。/Microsoft/Microsoft/Microsoft/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Word/"? 原告陈兴彪为与被告傅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杜江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兴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傅丽萍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兴彪借款10万元,原告陈兴彪通过银行汇款交付借款。借款后,被告傅丽萍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2016年2月20日,被告傅丽萍向原告陈兴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傅丽萍向陈兴彪借用人民币5万元,借期半年。现原告陈兴彪以被告傅丽萍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傅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兴彪借款本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傅丽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江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华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