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9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下称百特物业)。法定代表人高雅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辽宁格莱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斌委托代理人芦慧梅,系向斌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4部队(下称31694部队。法定代表人黄庆利,部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家奇,部队保障部助理。上诉人百特物业与被上诉人向斌、31694部队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细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辽091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百特物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百特物业委托代理人赵凯,向斌及委托代理人芦慧梅,31694部队委托代理人张家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为军韵家园小区的开发单位,2014年1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与百特物业签订《军韵家园》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将军韵家园委托百特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合同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后65667部队将军韵家园商铺网点及所有配套设施移交给百特物业管理。现军韵家园小区由百特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11月,原告向斌向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营建办购买军韵家园小区的39号地下仓房。2018年2月27日早晨5点35分,百特物业保安巡检车库时发现39号仓房跑水,经排查确定94-3-5网点卫生间自来水管冻裂跑水所致,导致39号仓房内的物品被淹。百特物业从部队工作人员处借来钥匙将冻坏自来水管的漏点解决。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出具评估报告,向斌家地下室物品因水淹损失评估值为26475元。向斌支付鉴定费5000元。另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9部队调整组建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4部队,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31671部队。自2017年4月开始,原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的权利义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4部队承继。原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将军韵家园商铺网点及所有配套设施移交给百特物业,百特物业应负有对未出售网点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虽百特物业辩称案涉94-3-5网点的钥匙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占有使用,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百特物业应尽的管理、维护义务,同时百特物业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预见到未出售的网点在冬季可能发生自来水管道冻裂的风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并且该网点的自来水管道总阀门在室外,而百特物业并未关闭自来水管道总阀门导致发生此次漏水事件,故百特物业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为70%。因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仍保管案涉94-3-5网点的钥匙,其也应对该网点尽一定的管理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对漏水事件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为30%。对原中国人民解放军65667部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现应由31694部队承担。关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据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向斌家地下室物品因水淹损失评估报告书认定26475元。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对水管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发生漏水情况,因漏水事件发生后百特物业对于冻坏的自来水管道进行了维修,未再发生漏水事件,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向斌损失18533元(26475元×70%);
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4部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向斌损失7942元(26475元×30%);
三、驳回原告向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百特物业上诉称:百特物业与31694部队签订的先期物业合同约定将网点及配套设施移交百特物业管理,其移交的只是物业管理,不是空置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涉案房屋水管冻裂的产权主体是部队,房屋由部队占有使用,钥匙由部队保管,其有义务关闭水电阀门,百特物业无权对部队使用的房屋关闭水阀。另部队未缴纳涉案房屋采暖费与水阀冻裂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向斌答辩称:对百特物业与部队是如何交接和约定的不清楚。31694部队答辩称:涉案网点房屋已整体移交百特物业管理,部队曾多次告知百特物业对网点房屋巡查管理,要求物业对网点房屋停水停电,是物业巡查不到位导致隐患出现。该网点房屋原来交给物业后,物业曾使用并对卫生间改造。故不同意百特物业的上诉意见,应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31694部队系涉案卫生间水管冻裂网点房屋的产权人,又是实际占有、使用及管理人。该网点房屋虽整体移交给百特物业进行物业管理,但未交纳物业费,事故发生时部队掌管该房屋钥匙并存放物品。部队没有对该房屋交纳采暖费。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31694部队做为涉案水管冻裂跑水致害的房屋所有权人,又是掌管该房屋钥匙,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管理人,明知未交纳该房屋采暖费,又不及时关闭该房屋的供水阀门,导致卫生间水管冻裂跑水致害,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百特物业既然整体接收了商铺网点及所有配套设施的物业管理,就负有相应管理和维护义务,即便是对未售出且未交纳物业费的涉案网点房屋,亦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及时与31694部队沟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损害事件发生,故百特物业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细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91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4部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向斌损失18533元(26475元×70%)。
三、由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向斌损失7942元(26475元×3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605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4部队负担4235元,由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负担18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4部队负担735元,由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负担3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广俊
审 判 员 崔立春
代理
审判员 王 玥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