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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4798号

胡某与杨某、田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胡某;杨某;田某1;田某2;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4798号

原告:胡某。

被告:杨某。

被告:田某1,现年25岁。

被告:田某2,现年3岁。

被告:李某,现年64岁。

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田某1、田某2、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胡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宏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陶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