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4798号
原告:胡某。
被告:杨某。
被告:田某1,现年25岁。
被告:田某2,现年3岁。
被告:李某,现年64岁。
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田某1、田某2、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胡某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宏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陶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