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民初212号
原告:李世军,男,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胡森林,男,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李世军与被告胡森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李世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世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世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9元,由李世军负担。
审 判 员 梁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熹格
书 记 员 张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