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321民初212号

李世军诉胡森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世军;胡森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民初212号

原告:李世军,男,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胡森林,男,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李世军与被告胡森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李世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世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世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9元,由李世军负担。

审 判 员  梁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熹格

书 记 员  张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