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170号之二
原告:刘贵才,男,195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管爱杰,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镇。
原告刘贵才与被告管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刘贵才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跃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