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722民初170号之二

刘贵才与管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贵才;管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170号之二

原告:刘贵才,男,195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管爱杰,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镇。

原告刘贵才与被告管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刘贵才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跃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