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03民初255号 原告 陈邦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红,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5日,住址同上,系原告陈邦成妻子,。 被告 陈高增,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陈村**,身份证号码:411222195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苹果款3802.7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高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邦成苹果款380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高增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