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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255号

陈邦成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邦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03民初255号 原告 陈邦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红,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5日,住址同上,系原告陈邦成妻子,。 被告 陈高增,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陈村**,身份证号码:411222195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苹果款3802.7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陈高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邦成苹果款380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高增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