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终1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声元,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审
第三人:董尚奎,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上诉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声元,原审第三人董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4.5元,由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曼
审判员 白 瑞
审判员 周 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政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