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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终1736号

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范声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范声元;董尚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终1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声元,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审

第三人:董尚奎,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上诉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声元,原审第三人董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4.5元,由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曼

审判员 白 瑞

审判员 周 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政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