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136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经营者:于元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卜方,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彭正方,男,1982年0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被告:彭平方,男,1980年07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与被告彭正方、彭平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益丰水晶店负担。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