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车前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
法定代表人:任书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亚东图片社经理。
上诉人河南车前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军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根据法院专递邮件回执单显示,该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签收了开庭传票,但未委托任何人员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不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本院认定,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车前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车前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逄春盛
审判员 王立媛
审判员 贾春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白 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