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1763号
原告:于晓惠,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东港市,现住丹东市。
被告:于连庆,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客来多西饼屋员工,现住丹东市。
原告于晓惠与被告于连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侯贵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金照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