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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民初1763号

于晓惠与于连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于晓惠;于连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1763号

原告:于晓惠,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东港市,现住丹东市。

被告:于连庆,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客来多西饼屋员工,现住丹东市。

原告于晓惠与被告于连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侯贵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金照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