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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889-1号

李朋程与谈江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朋程;谈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84执88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朋程,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市区。

被执行人:谈江红,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新居里小区**楼****。 本院在执行李朋程与谈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谈江红名下车辆(车牌号为:京NYE0**)、查封期限为二年。 限被执行人谈江红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连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