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84执88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朋程,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市区。
被执行人:谈江红,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新居里小区**楼****。 本院在执行李朋程与谈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谈江红名下车辆(车牌号为:京NYE0**)、查封期限为二年。 限被执行人谈江红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连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