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1993号
原告:卢某1,女,201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法定代理人:卢某2,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卢某1之父。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军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辉,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中牟县郑庵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卢某1与中牟县郑庵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卢某1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卢某1的法定代理人卢某2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