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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民初1993号

卢某1与中牟县郑庵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某1;中牟县郑庵镇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1993号

原告:卢某1,女,201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法定代理人:卢某2,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卢某1之父。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军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辉,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中牟县郑庵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卢某1与中牟县郑庵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卢某1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卢某1的法定代理人卢某2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