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初191号
原告:马进良(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西宁市城**勤奋巷**联合二社。
被告:陈万顺(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县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子乔,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住所地西宁市城**小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满江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进良诉被告陈万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马进良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进良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慧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苏金秀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