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6民初584号
原告: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岷县岷阳镇岷州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雷军锋,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维杰,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韦正庭,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正庭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私下协议,故原告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焦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