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82民初2632号
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开原市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676875982W。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系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敬,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3570953XQ。
法定代表人:王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花,系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90元,减半收取26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野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