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1470号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皇家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皇家丽景小区赤峰同人物业公司皇家丽景小区项目办公室。
负责人:宋长东,主任。
被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成新城玉龙大街金地商务大厦B座四区030910号。
法定代表人:闫波,经理。第三人赤峰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五街南、松四路西、松六街北皇家丽景小区6#楼2-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皇家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赤峰市松山区皇家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