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终1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瑜,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寨,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敏,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德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村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90082M。
法定代表人:李志均,董事长。
上诉人蒋瑜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德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3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蒋瑜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蒋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昳心
审判员 江信红
审判员 邓方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岳林
书记员曾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