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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29民初102号

魏炎宏与张红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炎宏;张红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29民初102号

原告:魏炎宏,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现住武乡县。

被告:张红飞,男,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原告魏炎宏与被告张红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魏炎宏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炎宏与被告张红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炎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炎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炎宏负担。

审判员  姚卓征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武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