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29民初102号
原告:魏炎宏,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现住武乡县。
被告:张红飞,男,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原告魏炎宏与被告张红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魏炎宏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炎宏与被告张红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炎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炎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炎宏负担。
审判员 姚卓征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武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