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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民初1116号

魏元利与肖仕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元利;肖仕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1116号

原告:魏元利,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肖仕华,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魏元利与被告肖仕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魏元利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元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魏元利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