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1116号
原告:魏元利,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肖仕华,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魏元利与被告肖仕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魏元利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元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魏元利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玉玲 微信公众号“”